各旗區(qū)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門,各直屬單位,各大企事業(yè)單位:
《鄂爾多斯市相對集中行政許可權改革試點工作實施方案》已經自治區(qū)人民政府批復,現印發(fā)給你們,請認真組織實施。
鄂爾多斯市人民政府
2021年8月13日
鄂爾多斯市相對集中行政許可權改革試點工作實施方案
根據《內蒙古自治區(qū)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深化相對集中行政許可權改革有關事宜的通知》(內政辦發(fā)〔2020〕9號)、《內蒙古自治區(qū)人民政府關于鄂爾多斯市及東勝區(qū)、準格爾旗相對集中行政許可權改革試點工作實施方案的批復》(內政字〔2020〕67號)要求,為積極穩(wěn)妥做好市本級相對集中行政許可權改革試點工作,保證各項改革試點任務圓滿完成,結合工作實際,制定本方案。
一、主要目標
深入貫徹習近平總書記關于優(yōu)化營商環(huán)境重要論述精神,落實自治區(qū)關于全面深化行政審批制度改革部署要求,全力做好市本級相對集中行政許可權改革工作,以更徹底的放權、更有效的監(jiān)管、更精準的服務降低制度成本,加快構建“集中高效審批、分類監(jiān)管服務、綜合行政執(zhí)法”的基層政府治理架構,建設簡約、便民、陽光、高效的法治政府、服務型政府,不斷推進政府治理體系和治理能力現代化,為實現鄂爾多斯高質量發(fā)展營造良好的政務環(huán)境。
二、基本原則
(一)堅持依法改革、精簡效能原則。按照節(jié)約行政成本、提高行政效能的要求,依法集中行政許可權。在原有機構編制限額內,將分散在各個部門中的行政許可權集中到行政審批部門,做到機構、編制、人員、事權相對集中。
(二)堅持積極穩(wěn)妥、相對集中原則。按照逐步推進的原則,許可事項集中堅持由易到難、由簡單到專業(yè)分層推進,務求實效。
(三)堅持審管分離、強化監(jiān)管原則。實行審批與監(jiān)管分離,按照有權必有責、權責對等的要求,健全權責清單制度,完善監(jiān)管機制,提高監(jiān)管效率和水平。
三、主要工作
(一)建立行政許可權相對集中管理體制
1.組建市行政審批和政務服務局。將市人民政府相關部門承擔的行政許可事項,按照穩(wěn)妥有序的原則分批次逐步劃轉到市行政審批和政務服務局,實現“一枚印章管審批”。對劃轉的行政許可事項,啟用行政審批專用章,依法履行行政審批職能并對審批行為及結果承擔法律責任。事項劃轉后,原行政審批部門(下稱“行政主管部門”)要主動對接市行政審批和政務服務局,根據工作需要做好與上級專用系統(tǒng)對接、專用電腦和秘鑰授權、制式證照使用交接、審批業(yè)務指導性文件移交等工作,及時推送最新法律法規(guī)規(guī)章及規(guī)范性文件“廢改立”情況、上級部門業(yè)務培訓要求、審批事項事中事后監(jiān)管情況。市行政審批和政務服務局組建事宜按照機構編制管理規(guī)定和權限報批。
2.集中提供政務服務。各部門除集中劃轉至市行政審批和政務服務局的職能和事項外,其余政務服務事項均要嚴格按照“部門許可職能向一個科室集中,審批科室向政務服務中心集中,審批事項向網上辦理集中,做到事項進駐大廳到位、審批授權窗口到位、電子監(jiān)察到位”要求,集中進駐政務服務大廳辦理。各部門承擔的其它公共服務和事業(yè)單位依法提供的公共服務,原則上也全部進駐政務服務大廳辦理,實現公共服務統(tǒng)一供給。
(二)逐步推進試點改革工作
1.優(yōu)化整合行政審批職能和調整劃轉行政審批工作力量。梳理各部門實施的各類行政許可事項,按照“循序漸進、分期分批”的思路和實事求是的原則,分批逐步劃轉至市行政審批和政務服務局,做到成熟一批、劃轉一批。同時,按照“編隨事走、人隨編走”的原則,從行政主管部門辦理業(yè)務的工作人員中劃轉業(yè)務骨干至市行政審批和政務服務局。切實配優(yōu)配強行政審批工作力量,原則上劃轉人員應當從事行政審批工作一年以上。
2.規(guī)范“行政審批專用章”使用和管理。市行政審批和政務服務局承接劃轉事項并正式運行后,及時啟用行政審批專用章(含電子印章),事項審批加蓋行政審批專用章(含電子印章)方可有效,行政主管部門相應審批用章由市人民政府統(tǒng)一廢止并封存,確保“一枚印章管審批”落到實處。市行政審批和政務服務局辦理事項及出具許可決定具有法律效力,行政主管部門不得再要求行政相對人加蓋本部門印章,堅決杜絕重復蓋章。
(三)進一步完善審管銜接機制
1.進一步明晰審管職責邊界。嚴格遵循“誰審批誰負責、誰主管誰監(jiān)管”的原則,依法界定行政審批部門和行政主管部門職責關系,逐項理順職責分工,明確職責邊界。行政審批部門承擔劃轉的行政許可等審批服務職責,對作出的審批結果承擔相應法律責任;行政主管部門承擔政策標準制定、改革政策實施、行業(yè)管理、事中事后監(jiān)管等職責,實行審批與監(jiān)管分離。事項劃轉后,行政審批部門和行政主管部門要及時調整本部門權責清單,做到權責明晰。事項劃轉后權責邊界不清的,行政審批部門與行政主管部門要共同研究解決。職責邊界劃分未明確的事項,原則上仍由行政主管部門繼續(xù)實施。
2.健全審批服務協(xié)調聯動機制。認真做好事項劃轉過渡交接工作,行政主管部門要將開展審批服務工作所需的相關文件、檔案資料、制式證照、審批業(yè)務系統(tǒng)及數據等統(tǒng)一移交行政審批部門,并加強劃轉事項交接的指導培訓,確保劃轉人員能夠盡早開展審批。建立完善審管銜接備忘錄,逐項載明劃轉事項交接內容、交接時間、審管職責邊界、審管信息雙向反饋、技術支持等事宜。劃轉事項從行政主管部門與市行政審批和政務服務局簽訂審管銜接備忘錄之日起,正式由市行政審批和政務服務局辦理。未簽訂審管銜接備忘錄前,劃轉事項仍由行政主管部門辦理。建立完善審批與監(jiān)管工作會商制度,研究解決涉及重大行政許可事項辦理、審批政策標準、審管信息銜接等重大問題,共同做好行政審批相關工作。
3.持續(xù)完善審管信息雙向反饋機制。完善審管信息互動平臺,明確推送對象、內容、時限等,健全信息推送與接收的跟蹤落實機制。行政審批部門頒發(fā)相應許可證照后實時向行政主管部門推送相關信息和資料,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及時接收,啟動事中事后監(jiān)管程序;行政主管部門和相關執(zhí)法機構要及時向行政審批部門反饋監(jiān)管信息,行政審批部門依據監(jiān)管建議作出相應處理。行政審批部門與行政主管部門的行政審批和監(jiān)督管理責任以相應證照頒發(fā)和信息推送為界。行政審批事項的制式證照和樣本由行政主管部門的對口上級部門提供的,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協(xié)助申領;制式證照可以自行印制的,由行政審批部門印制。
4.優(yōu)化技術支撐保障機制。對現場勘驗、技術審查、檢驗檢測、聽證論證等辦理環(huán)節(jié),結合工作實際,分類分事項明確行政審批部門與行政主管部門職責分工以及實施程序、完成時限等。對現場勘驗、檢驗檢測等環(huán)節(jié)較為簡單、專業(yè)性要求不高的審批事項,由行政審批部門獨立組織實施。對現場勘驗、檢驗檢測等環(huán)節(jié)較為復雜、專業(yè)性要求較高的審批事項,需要行政主管部門提供專業(yè)人才、技術條件支撐的,行政主管部門要積極配合做好技術支持并出具書面意見作為審批依據,待條件成熟后移交行政審批部門。按照規(guī)定需要專家或專業(yè)機構等第三方勘驗或出具報告的,由行政審批部門單獨或會商行政主管部門組織專家或專業(yè)機構進行。行政審批過程中專家評審、現場勘驗、證照印制等相關費用,納入同級財政預算。
5.強化事中事后監(jiān)管。實施審管分離后,行政主管部門依法監(jiān)督行政審批部門實施的審批行為和行政相對人行使行政許可權利,依法確定和調整行政審批實施所需的審批條件、技術標準等規(guī)范,針對所劃出的事項及時提出事中事后監(jiān)管措施。要嚴格落實監(jiān)管責任,完善監(jiān)管制度和標準,積極創(chuàng)新監(jiān)管方式,建立行政審批、行政主管及行政執(zhí)法等部門聯合懲戒機制,全方位強化事中事后監(jiān)管,絕不允許推卸責任,絕不允許出現監(jiān)管空白。
(四)加強協(xié)調配合
1.強化行業(yè)指導。市直有關行業(yè)主管部門要加強對劃轉事項的監(jiān)督指導,對上級對口部門和本部門印發(fā)、轉發(fā)與劃轉事項相關的文件,要及時轉送或抄送行政審批部門;組織召開與行政審批業(yè)務相關的會議、培訓等,要通知行政審批部門參加;要向行政審批部門開放自建審批系統(tǒng)端口和數據,提供用戶賬號、密鑰、審批權限等,推進數據共享。對確需上一級有關部門審查或終審的行政審批事項,行政審批部門直接向上一級有關部門報送材料,不再通過同級行政主管部門轉報。行政審批部門依法作出的行政許可決定,行業(yè)主管部門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絕認可。
2.注重工作對接。行政審批部門要積極與上級行業(yè)主管部門做好對接,配合上級行業(yè)主管部門做好涉及行政審批方面的統(tǒng)計調查、數據報送等工作。同時,要加強對下級行政審批工作的指導。
(五)創(chuàng)新審批服務模式
進一步優(yōu)化審批流程,規(guī)范審批行為,縮短審批時間。全面推行“綜合一窗受理”“一件事一次辦”“一證(照)通”改革、代辦幫辦、全市通辦等審批服務模式,同步推進場所建設管理標準化、服務模式標準化、審批流程標準化、行政許可事項管理標準化。深化“互聯網+政務服務”,依托一體化在線政務服務平臺,整合各部門分散獨立的審批系統(tǒng),推動行政主管部門專網和行業(yè)審批信息系統(tǒng)與一體化在線政務服務平臺對接,促進政務服務跨地區(qū)、跨部門、跨層級數據共享和業(yè)務協(xié)同。
(六)建立健全監(jiān)督制約機制
健全審批、管理、監(jiān)督運行機制,加強事中事后監(jiān)管,建立監(jiān)管結果抄告制度,加強日常監(jiān)督檢查,建設橫向到邊、縱向到底的全程監(jiān)管體系,確保對集中行政許可權的審批、監(jiān)管無縫對接。推行“不見面審批”,實行“受審分離”,分別培養(yǎng)建立專業(yè)化受理隊伍和審批隊伍,盡可能減少申請人和審批人員的直接接觸,降低違法違規(guī)風險。對審批全過程實行全公開,全面接受社會監(jiān)督,減少權力尋租空間。建立部門聯席會議制度,建立健全內外部監(jiān)督制約機制。
四、實施步驟
(一)職能調整階段
編制市行政審批和政務服務局“三定”規(guī)定,并按照市人民政府研究審定的劃轉事項目錄清單,結合工作實際,將有關職能調整到市行政審批和政務服務局。
牽頭部門:市委機構編制委員會辦公室、市司法局、市行政審批和政務服務局
責任部門:市直各相關部門
(二)組織實施階段
根據市行政審批和政務服務局“三定”規(guī)定,組織開展人員劃轉和事項交接工作。
牽頭部門:市委機構編制委員會辦公室、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市行政審批和政務服務局
責任部門:市直各相關部門
(三)完善提升階段
完成市行政審批和政務服務局相關制度制定、軟硬件建設、人員培訓等工作,正式掛牌運行。同時,梳理總結改革中涉及調整劃轉事權的運行情況,完善審批流程和運行機制及相關配套方案,鞏固提升改革成果。
牽頭部門:市行政審批和政務服務局
責任部門:市直各相關部門
五、工作要求
(一)加強組織領導。市推動重點領域改革工作領導小組全面負責全市相對集中行政許可權改革工作,統(tǒng)籌協(xié)調各項改革工作任務。市委機構編制委員會辦公室負責牽頭推進改革,做好統(tǒng)籌、協(xié)調、督導、評估等工作;市司法局負責提供法律支持和指導服務,建立健全行政復議應訴工作機制等工作;市行政審批和政務服務局負責調研梳理擬劃轉事項、完善政務服務體系、建設審批服務平臺等工作;各涉改部門要統(tǒng)一思想,加強領導,從改革大局出發(fā),認真做好安排部署,克服畏難情緒和部門利益,切實把各項工作要求落到實處。
(二)確保平穩(wěn)過渡。行政主管部門要對照確定的劃轉事項,逐項與市行政審批和政務服務局對接辦理要件、許可標準、辦理時限等內容。市行政審批和政務服務局承接權力過渡期原則上為六個月,自本方案下發(fā)之日開始計算。過渡期內,行政主管部門要積極協(xié)助市行政審批和政務服務局做好相關審批業(yè)務辦理、人員培訓等工作。在過渡期內出現行政慢作為、不作為、亂作為等問題的,行政主管部門與市行政審批和政務服務局依法依規(guī)承擔相應責任。
(三)強化監(jiān)督考核。各有關行政主管部門要按照改革總體要求,嚴格執(zhí)行機構編制紀律和干部人事紀律,按時完成相關工作。相對集中行政許可權改革工作列入市直有關部門綜合績效考核,對工作推進不力、責任落實不到位、影響整體改革工作進程和效果的部門,依據相關規(guī)定嚴肅處理,并追究相關領導責任。
附件:鄂爾多斯市相對集中行政許可權改革第一批擬劃轉事項清單
附件
鄂爾多斯市相對集中行政許可權改革
第一批擬劃轉事項清單
序號 |
事項類型 |
事項名稱(主項) |
業(yè)務項名稱 |
原責任單位 |
1 |
行政許可 |
設置大型戶外廣告及在城市建筑物、設施上懸掛、張貼宣傳品審批 |
設置大型戶外廣告及在城市建筑物、設施上懸掛、張貼宣傳品準予 |
市城市管理綜合執(zhí)法局 |
2 |
行政許可 |
設置大型戶外廣告及在城市建筑物、設施上懸掛、張貼宣傳品延續(xù) |
市城市管理綜合執(zhí)法局 |
|
3 |
行政許可 |
固定資產投資項目節(jié)能審查 |
市發(fā)展和改革委員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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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行政許可 |
市工業(yè)和信息化局 |
||
5 |
行政許可 |
校車駕駛資格許可 |
市公安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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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行政許可 |
船舶油污損害民事責任保險或其他財務保證證書核發(fā) |
市交通運輸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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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行政許可 |
航運公司安全營運與防污染能力符合證明核發(fā) |
市交通運輸局 |
|
8 |
行政許可 |
校車使用許可 |
市教育體育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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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
行政許可 |
舉辦健身氣功活動及設立站點審批 |
市教育體育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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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
行政許可 |
舉辦全市體育競賽活動許可 |
市教育體育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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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
行政許可 |
臨時占用公共體育場(館)設施審批 |
臨時占用、拆除、拆遷、改建公共體育設施或者改變其功能、用途審批許可 |
市教育體育局 |
12 |
行政許可 |
外國人來華工作許可 |
申請外國專家來華邀請函 |
市科學技術局 |
13 |
行政許可 |
申請外國人來華工作許可90日以下含90日 |
市科學技術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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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
行政許可 |
申請外國人來華工作許可通知注銷 |
市科學技術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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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
行政許可 |
申請《外國人來華工作許可證》補辦 |
市科學技術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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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 |
行政許可 |
申請外國人來華工作許可注銷 |
市科學技術局 |
|
17 |
行政許可 |
申請外國人來華工作許可變更 |
市科學技術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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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 |
行政許可 |
外國人來華工作許可延期 |
市科學技術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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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 |
行政許可 |
境內申請外國人來華工作許可 |
市科學技術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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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 |
行政許可 |
申請外國人來華工作許可證(入境后) |
市科學技術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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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 |
行政許可 |
申請外國人來華工作許可證通知(入境前) |
市科學技術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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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 |
行政許可 |
自治區(qū)重點保護陸生野生動物狩獵證核發(fā) |
市林業(yè)和草原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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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 |
行政許可 |
調入、調出自治區(qū)或跨盟市調運林木種苗的檢驗合格證核發(fā) |
市林業(yè)和草原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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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 |
行政許可 |
從自治區(qū)外或自治區(qū)內盟市間引進林木品種許可 |
市林業(yè)和草原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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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 |
行政許可 |
收購國家二級保護和自治區(qū)重點保護草原野生植物審批 |
市林業(yè)和草原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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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 |
行政許可 |
公開募捐資格審核 |
市民政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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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7 |
行政確認 |
地名審批或核準 |
市民政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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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8 |
行政許可 |
建設殯儀館、火葬場審批 |
市民政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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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9 |
行政許可 |
電力設施保護區(qū)施工作業(yè)審批 |
市能源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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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 |
行政許可 |
自治區(qū)級水產原良種場外其他水產苗種場資格認證 |
市農牧局 |
|
31 |
行政許可 |
水產苗種生產審批 |
市農牧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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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 |
行政許可 |
農藥經營許可 |
限制使用農藥的定點經營許可證首次申請 |
市農牧局 |
33 |
行政許可 |
限制使用農藥的定點經營許可證變更 |
市農牧局 |
|
34 |
行政許可 |
限制使用農藥的定點經營許可證延續(xù) |
市農牧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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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5 |
行政許可 |
限制使用農藥的定點經營許可證遺失補辦 |
市農牧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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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6 |
行政許可 |
在地方媒體發(fā)布獸藥廣告的審批 |
市農牧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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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7 |
行政許可 |
企業(yè)實行不定時工作制和綜合計算工時工作制審批 |
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 |
|
38 |
行政許可 |
民辦職業(yè)培訓學校設立、分立、合并、變更及終止審批 |
民辦職業(yè)培訓審批 (正式審批) |
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 |
39 |
行政許可 |
民辦職業(yè)培訓審批 (合并分立) |
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 |
|
40 |
行政許可 |
民辦職業(yè)培訓審批 (舉辦者變更) |
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 |
|
41 |
行政許可 |
民辦職業(yè)培訓審批(地址變更) |
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 |
|
42 |
行政許可 |
民辦職業(yè)培訓學校審批 (層次、類別變更) |
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 |
|
43 |
行政許可 |
民辦職業(yè)培訓審批(籌設審批) |
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 |
|
44 |
行政許可 |
民辦職業(yè)培訓審批(換證) |
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 |
|
45 |
行政許可 |
民辦職業(yè)培訓審批(名稱變更) |
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 |
|
46 |
行政許可 |
民辦職業(yè)培訓審批(注銷) |
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 |
|
47 |
行政許可 |
人力資源服務許可審批 |
人力資源服務機構設立 |
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 |
48 |
行政許可 |
人力資源服務經營范圍變更 |
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 |
|
49 |
行政許可 |
人力資源服務許可證補發(fā) |
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 |
|
50 |
行政許可 |
人力資源服務機構地址變更 |
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 |
|
51 |
行政許可 |
人力資源服務機構法人變更 |
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 |
|
52 |
行政許可 |
人力資源服務機構名稱變更 |
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 |
|
53 |
行政許可 |
人力資源服務機構注銷 |
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 |
|
54 |
行政許可 |
人力資源服務許可證換發(fā) |
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 |
|
55 |
行政許可 |
勞務派遣業(yè)務許可 |
勞務派遣新辦許可 |
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 |
56 |
行政許可 |
勞務派遣變更許可 |
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 |
|
57 |
行政許可 |
勞務派遣延續(xù)許可 |
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 |
|
58 |
行政許可 |
勞務派遣年度審查 |
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 |
|
59 |
行政許可 |
勞務派遣注銷許可 |
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 |
|
60 |
行政許可 |
申請辦理外國人來華工作許可(C類) |
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 |
|
61 |
行政許可 |
中外合作職業(yè)技能培訓機構設立、分立、合并、變更及終止審批 |
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 |
|
62 |
行政許可 |
對外勞務合作經營資格核準 |
市商務局 |
|
63 |
行政許可 |
成品油零售經營資格審批 |
市商務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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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4 |
行政許可 |
廢棄電器電子產品處理企業(yè)資格審批 |
市生態(tài)環(huán)境局 |
|
65 |
行政許可 |
企業(yè)設立、變更、注銷登記 |
公司(內資)設立登記 |
市市場監(jiān)督管理局 |
66 |
行政許可 |
公司(內資)變更(備案)登記 |
市市場監(jiān)督管理局 |
|
67 |
行政許可 |
公司(內資)注銷登記 |
市市場監(jiān)督管理局 |
|
68 |
行政許可 |
非公司企業(yè)法人開業(yè)登記 |
市市場監(jiān)督管理局 |
|
69 |
行政許可 |
非公司企業(yè)法人變更(備案)登記 |
市市場監(jiān)督管理局 |
|
70 |
行政許可 |
非公司企業(yè)法人注銷登記 |
市市場監(jiān)督管理局 |
|
71 |
行政許可 |
增加、減少營業(yè)執(zhí)照副本 |
市市場監(jiān)督管理局 |
|
72 |
行政許可 |
營業(yè)執(zhí)照遺失補領、換發(fā) |
市市場監(jiān)督管理局 |
|
73 |
行政許可 |
企業(yè)申請遷移、調檔 |
市市場監(jiān)督管理局 |
|
74 |
行政許可 |
外商投資企業(yè)設立登記 |
市市場監(jiān)督管理局 |
|
75 |
行政許可 |
外商投資企業(yè)變更(備案)登記 |
市市場監(jiān)督管理局 |
|
76 |
行政許可 |
外商投資企業(yè)注銷登記 |
市市場監(jiān)督管理局 |
|
77 |
行政許可 |
外商投資企業(yè)分支機構設立登記 |
市市場監(jiān)督管理局 |
|
78 |
行政許可 |
外商投資企業(yè)分支機構變更登記 |
市市場監(jiān)督管理局 |
|
79 |
行政許可 |
外商投資企業(yè)分支機構注銷登記 |
市市場監(jiān)督管理局 |
|
80 |
行政許可 |
外商投資合伙企業(yè)設立登記 |
市市場監(jiān)督管理局 |
|
81 |
行政許可 |
外商投資合伙企業(yè)變更(備案)登記 |
市市場監(jiān)督管理局 |
|
82 |
行政許可 |
外商投資合伙企業(yè)注銷登記 |
市市場監(jiān)督管理局 |
|
83 |
行政許可 |
外商投資合伙企業(yè)分支機構設立登記 |
市市場監(jiān)督管理局 |
|
84 |
行政許可 |
外商投資合伙企業(yè)分支機構變更登記 |
市市場監(jiān)督管理局 |
|
85 |
行政許可 |
外商投資合伙企業(yè)分支機構注銷登記 |
市市場監(jiān)督管理局 |
|
86 |
行政確認 |
股權出質的設立 |
股權出質設立登記 |
市市場監(jiān)督管理局 |
87 |
行政確認 |
股權出質變更登記 |
市市場監(jiān)督管理局 |
|
88 |
行政確認 |
股權出質注銷登記 |
市市場監(jiān)督管理局 |
|
89 |
行政裁決 |
對企業(yè)名稱爭議的裁決 |
市市場監(jiān)督管理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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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0 |
其他行政權力 |
法定代表人簽字備案、公司章程、高管人員、外商投資企業(yè)董事會成員、企業(yè)法人主管部門的變動備案、清算組負責人、清算人成員名單備案、分公司《營業(yè)執(zhí)照》備案 |
市市場監(jiān)督管理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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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1 |
行政許可 |
城市建設填堵水域、廢除圍堤審核 |
市水利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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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2 |
行政許可 |
不同行政區(qū)域邊界水工程批準 |
市水利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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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3 |
行政許可 |
占用農業(yè)灌溉水源、灌排工程設施審批 |
市水利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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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4 |
行政許可 |
農村集體經濟組織修建水庫審批 |
市水利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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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5 |
行政許可 |
在大壩管理和保護范圍內修建碼頭、漁塘許可 |
市水利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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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6 |
行政許可 |
河道管理范圍內有關活動(不含河道采砂)審批 |
市水利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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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7 |
行政許可 |
河道采砂許可 |
市水利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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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8 |
行政許可 |
基層法律服務工作者執(zhí)業(yè)、變更、注銷許可 |
基層法律服務工作者執(zhí)業(yè)許可 |
市司法局 |
99 |
行政許可 |
基層法律服務工作者變更許可 |
市司法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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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 |
行政許可 |
基層法律服務工作者注銷許可 |
市司法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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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1 |
行政許可 |
飲用水供水單位衛(wèi)生許可 |
飲用水供水單位衛(wèi)生許可申請 |
市衛(wèi)生健康委員會 |
102 |
行政許可 |
飲用水供水單位衛(wèi)生許可變更 |
市衛(wèi)生健康委員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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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3 |
行政許可 |
飲用水供水單位衛(wèi)生許可注銷 |
市衛(wèi)生健康委員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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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4 |
行政許可 |
飲用水供水單位衛(wèi)生許可證補辦 |
市衛(wèi)生健康委員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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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5 |
行政許可 |
公共場所衛(wèi)生許可 |
公共場所衛(wèi)生許可申請 |
市衛(wèi)生健康委員會 |
106 |
行政許可 |
公共場所衛(wèi)生許可變更 |
市衛(wèi)生健康委員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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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7 |
行政許可 |
公共場所衛(wèi)生許可注銷 |
市衛(wèi)生健康委員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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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8 |
行政許可 |
公共場所衛(wèi)生許可補辦 |
市衛(wèi)生健康委員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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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9 |
行政許可 |
消毒產品生產企業(yè)衛(wèi)生許可 |
消毒產品生產企業(yè)衛(wèi)生許可新辦 |
市衛(wèi)生健康委員會 |
110 |
行政許可 |
消毒產品生產企業(yè)衛(wèi)生許可延續(xù) |
市衛(wèi)生健康委員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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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1 |
行政許可 |
消毒產品生產企業(yè)衛(wèi)生許可變更 |
市衛(wèi)生健康委員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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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2 |
行政許可 |
消毒產品生產企業(yè)衛(wèi)生許可遺失補發(fā) |
市衛(wèi)生健康委員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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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3 |
行政許可 |
消毒產品生產企業(yè)衛(wèi)生許可注銷 |
市衛(wèi)生健康委員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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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4 |
行政許可 |
母嬰保健服務人員資格認定 |
市衛(wèi)生健康委員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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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5 |
行政許可 |
母嬰保健技術服務機構執(zhí)業(yè)許可 |
母嬰保健技術服務機構執(zhí)業(yè)許可申請 |
市衛(wèi)生健康委員會 |
116 |
行政許可 |
母嬰保健技術服務機構執(zhí)業(yè)許可證(法定代表人、負責人等項目)變更 |
市衛(wèi)生健康委員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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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7 |
行政許可 |
母嬰保健技術服務機構執(zhí)業(yè)許可證補發(fā) |
市衛(wèi)生健康委員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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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8 |
行政許可 |
母嬰保健技術服務機構執(zhí)業(yè)許可證注銷 |
市衛(wèi)生健康委員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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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9 |
行政許可 |
文物保護單位建設控制地帶內建設工程設計方案審核 |
市級文物保護單位建設控制地帶內建設工程設計方案審批 |
市文化和旅游局 |
120 |
行政許可 |
文物保護單位原址保護措施審批 |
市級文物保護單位原址保護措施審批 |
市文化和旅游局 |
121 |
行政許可 |
在文物保護單位的保護范圍內進行其他建設工程或者爆破、鉆探、挖掘等作業(yè)審批 |
縣級文物保護單位保護范圍內其他建設工程或者爆破、鉆探、挖掘等作業(yè)審批 |
市文化和旅游局 |
122 |
行政許可 |
核定為文物保護單位的屬于國家所有的紀念建筑物或者古建筑改變用途審批 |
市文化和旅游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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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3 |
行政許可 |
文物保護單位及未核定為文物保護單位的不可移動文物修繕許可 |
市級文物保護單位修繕審批 |
市文化和旅游局 |
124 |
行政許可 |
非國有文物收藏單位和其他單位借用盟市、旗縣級國有館藏文物(一級以下)的許可 |
市文化和旅游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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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5 |
行政許可 |
煙花爆竹經營(批發(fā))許可 |
煙花爆竹經營(批發(fā))許可證初領 |
市應急管理局 |
126 |
行政許可 |
煙花爆竹經營(批發(fā))許可延期換證 |
市應急管理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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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7 |
行政許可 |
煙花爆竹經營(批發(fā))許可證變更 |
市應急管理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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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8 |
行政許可 |
燃氣經營許可證核發(fā) |
燃氣經營許可證核發(fā)新辦(延續(xù)換證) |
市住房和城鄉(xiāng)建設局 |
129 |
行政許可 |
燃氣經營許可證變更法人 |
市住房和城鄉(xiāng)建設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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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0 |
行政許可 |
燃氣經營許可證注銷 |
市住房和城鄉(xiāng)建設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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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1 |
行政許可 |
燃氣經營者改動市政燃氣設施審批 |
市住房和城鄉(xiāng)建設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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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2 |
行政許可 |
停止供水(氣)、改(遷、拆)公共供水的審批 |
停止供水的審批 |
市住房和城鄉(xiāng)建設局 |
133 |
行政許可 |
停止供氣的審批 |
市住房和城鄉(xiāng)建設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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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4 |
行政許可 |
改動公共供水的審批 |
市住房和城鄉(xiāng)建設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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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5 |
行政許可 |
遷移公共供水的審批 |
市住房和城鄉(xiāng)建設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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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6 |
行政許可 |
拆除公共供水的審批 |
市住房和城鄉(xiāng)建設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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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7 |
行政許可 |
鄉(xiāng)村建設規(guī)劃許可證核發(fā) |
市自然資源局 |
注:首批擬劃轉事項共59項(業(yè)務項137項)